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面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進行了權威解讀,解讀共15條。
江西組工微訊邀請大家一起逐條學習解讀內容。
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
條 文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 讀
我們黨始終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此次修訂《條例》,圍繞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從離崗離職的黨員、干部本人違規從業,以及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違規謀利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此次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中離崗離職違規從業行為適用主體的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與《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協調起來,使法規制度更為嚴密。同時,省級以上有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結合各有關單位制定的限制清單來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后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從近年來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熱衷于為他人站臺,退而不休搞“貪腐”,大肆謀利。本條分兩款作出針對性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的處分,第二款規定了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處分,分別與《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關于黨員、干部在職時的類似行為相對應。增寫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員、干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退休后這些要求一以貫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潔標準。(徐漢鑫)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2024年第06期